我省检察机关试行刑事和解制度――今后,轻伤害案件如双方和解,不批捕、不起诉或从轻量刑 轻微刑事案可“私下和解” 本报11月21日讯 今后,一些因邻里纠纷、同事矛盾、亲属争执等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双方和解成功的话,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将作出撤案或不起诉决定。今天下午,省人民检察院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向媒体进行了说明。 据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透露,出台此规定,主要是为维护社会稳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高诉讼效率,相关内容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和有关刑事政策,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的。 关键词 刑事和解 解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而达成的协议。实现刑事和解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判处。 案例 案例一 事件:宁乡县犯罪嫌疑人陈玉梅因在母亲的赡养等问题上与被害人陈政秋一直存在矛盾。一天,陈政秋驾驶打米机行驶在陈玉梅家前的公路上,两人发生口角并导致纠纷,陈玉梅便将锄头掷向陈政秋,打中其左脸,经法医诊断为轻伤。警方将犯罪嫌疑人陈玉梅刑事拘留,并移送检察机关。 后来,两家在村组及家族兄弟成员的参与下,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包括担负陈政秋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同时,公诉人在提讯犯罪嫌疑人陈玉梅时,其认罪态度较好,并反省了自己的过失。后公诉机关在听取被害人陈政秋的意见时,陈表示手足情深,陈玉梅也是一时激动,没有必要这么件事就让他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 新处理:根据《规定》,检察机关决定对陈玉梅免除刑事起诉,取保候审。在听取村组干部的意见后,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对陈玉梅的各种措施。 案例二 事件:隆回县未成年人罗某,为泄愤将受害人王某打成轻伤。当时正值高考期间,罗某要参加高考。检察机关介入后,经调查发现罗某悔罪态度较好,并听取了受害人王某家人的意见。罗某家人有愿意承担一切损失的意愿。 新处理:根据《规定》,检察机关决定不对罗某提起公诉,让他如期参加高考。后罗某考上上海某大学,检察机关了解到,罗某在学校没有出现违法乱纪的事,品学兼优。 条件 和解须满足四项条件 据了解,依照此规定处理的案件主要是轻微刑事案件(判处3年以下徒刑的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且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自然人; (二)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刑法; (四)犯罪嫌疑人悔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据悉,刑事和解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刑事和解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经济赔偿数额和其他补救办法应当与被害人受犯罪损害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并且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赔偿、补救能力。 认定 检察院对和解进行审查 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以下列方式达成的刑事和解承认其效力:(一)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 (二)双方近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促成当事人达成的和解;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和解; (四)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派员进行调解达成的和解; (五)其他机关和单位在职权内进行调解达成的和解;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请检察机关对案件从宽处理时,依照以上规定的第一、二项达成刑事和解的,向检察机关提交刑事和解协议书;依照以上规定第三、四、五项达成刑事和解的,向检察机关提交刑事和解调解书。此外,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中应当对已经达成的刑事和解是否合法、真实、有效进行审查。具备以下情形,可认定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过,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就赔偿、补偿等事项协商一致,并且已经按照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和解调解书实际履行,或者提供有效的履行担保。(三)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谅解,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刑事和解规定(即适用案件)的情形且在案件受理前没有达成刑事和解的,可以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依照和解规定的方式达成刑事和解。 处理 视不同情况从轻处理 同时,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已达成的刑事和解合法、真实、有效,对案件可以分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 (一)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严重危害社会的严重不良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一款作出不起诉决定,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或者交由所在社区和有关单位进行矫治; (二)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法定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对犯罪情节较重,需要提起公诉的,将刑事和解的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四)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不批准逮捕;已经批准逮捕的,如果不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可以改变强制措施; 因达成刑事和解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一款作不起诉决定的,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并呈报省人民检察院备案。 相关链接 刑事和解四大益处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世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的贯彻执行,有四大益处:一是能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对那些轻微刑事案件,通过刑事和解在检察环节结案,无疑能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二是能有效地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罪。轻微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多是未成年人,他们犯罪往往只是一时冲动。作和解处理,在他们真心悔过的基础上,监护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加强管理,能有效地防止未成年人受其他被监管人员的“污染”再犯罪。三是能较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和解的一个重要条件是赔偿到位,能达到被害人谅解的程度,这对被害人权益无疑是一种有效的、切实的保护。四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权益,这是一种冲突;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被判处刑罚,罪犯本人和其家人可能会因此对社会、被害人产生仇恨心理,这是一种更深的潜在的冲突。实行刑事和解能缓和冲突,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上海试点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 为帮助犯罪未成年人早日“康复”,近日,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逐步推广试点刑事和解、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同时还将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品格证据制度的建立。 实行刑事和解制度后,未成年人触犯刑事案件将有望免于起诉。一些轻微伤害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或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但并非是所有案件都不予起诉。检察机关表示,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同时要在受害者和加害人双方能达成和解的条件下,使被害人获得充分的精神补偿和经济赔偿。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刑事污点消除制度,未成年人一旦犯罪,终身留下前科记录。为此,上海市检察机关率先探索在审查起诉阶段试点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即对涉案未成年人作相对不诉处理后,《不起诉决定书》可以不进入人事档案,并有条件地封存于司法机关,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上述两项制度在此次推广前,已在上海市14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作了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相关涉案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无一人重新犯罪,其中6名刑事污点被限制公开的涉案未成年人4人顺利就业,1人顺利复学,1人考入大学。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