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咨询: 刘先生是一名退休干部,妻子早已去世,一儿子一女也早已成家另过。由于年老体弱,最近几年生活不能自理,女儿经常回家做饭,有时住在家照顾刘先生的生活。而儿子对刘先生却从来不管不问。我虽然财产不多,留给这样的儿子刘先生心里也不舒服。请问,刘先生能否立遗嘱取消儿子的继承权? ■答复: 刘先生想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取消儿子的继承权,法律是允许的。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刘先生女儿是遗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刘先生将个人财产指定由她们继承,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也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上述法律规定,赋予了老年人处分财产的充分权力。 从刘先生来信谈的情况看,儿子已成家另过,说明他是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他完全有赡养能力却不履行赡养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刘先生儿子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刘先生有理由不让他继承遗产,刘先生这样做应该说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河南省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汪来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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