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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妇联与妇儿工委在妇女权益工作的法律区别
搜医搜药网  www.shoyao.com  时间:2006-10-17 12: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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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我国各级妇女联合会与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方面,作了法律上的规定,使各级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妇女权益方面的工作真正的做到了有法可依。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的规定来看,他们之间最主要的法律区别,体现在一个是做好“维护”工作,一个是做好“保障”工作。
    从机构的性质上来看,各级妇女联合会是依据法律和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成立的妇女组织;而各级妇女儿童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个专门从事负责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工作机构。
    从工作权利和职责上来看,各级妇女联合会是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而各级妇女儿童工作机构是代表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从法律上将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和妇联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真正地区别开,使政府的“保障”和妇联的“维护”工作的责任更加具体明确,进一步防止和解决了政府和妇联在做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时职责不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此处的修改,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我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条第二款从法律上,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在妇女权益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这就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的职责法律化。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条没有明确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在做好维护妇女权益工作的职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规定,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都明确规定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在做好维护妇女权益工作的职责分别是:听取(反映)、批评、建议、受理投诉、要求查处和揭露(舆论监督)。
    根据江苏省妇女和妇联工作目前的实际情况,作为政府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女联合会在妇女权益方面的工作,主要应该体现在“保障”和 “维护”方面。因此,我们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主要职责”修改为:
   (一)负责组织实施江苏省妇女发展纲要;
   (二)负责组织、研究、指导、督促保障妇女创业和再就业工作以及实施特困妇女和女童的帮抚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制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制度、规章和措施;
   (四)负责组织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贯彻实施和执行情况;
   (五)负责研究辖区内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和事项的解决方法,参与制定和修改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对侵害妇女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的投诉、举报、上访工作的调查和处理;
   (七)负责办理政府和上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根据江苏省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条的规定,江苏省《实施办法》应该对省、市、县级的各级妇女联合会在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职责,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我们建议将江苏省在修改《实施办法》时,增加省、市、县(市、区)各级妇女联合会具体负责维护妇女权益工作的主要职责条款,具体内容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负责接待和受理侵害妇女政治权利和维护妇女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的法律咨询、投诉、举报、上访和调解等工作,为女性提供法律帮助;
   (二)负责建议和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对侵害妇女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和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负责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和事项以及制定、修改和宣传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的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研究妇女创业和再就业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提供法律帮助;
   (五)负责为实施特困妇女和女童的帮抚救济工作提供法律帮助意见;
   (六)负责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侵害女性合法权益
的重大和恶性案件;
   (七)负责受理和协调涉及女性的其它问题。
    省、市级妇女联合会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本辖区内各级妇女联合会维护妇女权益的具体工作,负责受理和接待辖区内重大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 
    上级妇女联合会可以要求和指定下级妇女联合会受理和接待侵害妇女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的案件。
    下级妇女联合会受理和接待的侵害妇女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妇女联合会处理的,可以上报辖区内的上一级妇女联合会。
    明确规定各级妇女联合会具体负责维护妇女权益工作的主要职责,不仅可以从法律上明确和解决落实江苏省广大妇女在维权方面投诉无门和无人过问以及在实际投诉中的互相推委扯皮问题,而且也使妇联的维权工作有法可依,使妇女维权工作更加的规范和统一,进一步提高妇女维权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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