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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质的捐赠赠与人不能撤销
搜医搜药网  www.shoyao.com  时间:200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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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
    杨某今年16岁,上高二。因其家境贫困,一家企业曾承诺负担杨某高中三年的学杂费,并在杨某家举行了一个简单的捐赠仪式,当时,学校的领导和一些媒体记者也在场。但至今,这家企业也没有为杨某负担学杂费 。请问,杨某可以要求企业履行捐赠义务吗?
    ■律师答复:
    李青山律师答:杨某可以要求企业履行捐赠义务。
    杨某今年16岁,是法律上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有关规定,企业给杨某的赠与,对杨某来说是纯 获利益的行为,杨某可以接受。
   该企业承诺替杨某负担学费,就与杨某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因该企业对杨某的赠与属于扶贫行为,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是不能随意撤销的。所以,杨某可以要求赠与人履行捐赠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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