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例: 车某和何某都是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大渔乡人。2004年11月,二人商定2005年4月6日举行婚礼。男方何某家按习俗给女方家送去彩礼钱共计19300元,双方家人也提前向亲友发出请柬。 2005年4月5日,就在举行婚礼的头一天,双方按当地风俗举行了“过礼”仪式,然而在举行“过礼”仪式时,双方家庭因过礼事宜发生了争吵。第二天,女方车某家按原计划准备了50桌宴席,新娘车某也打扮一新等待着新郎的迎娶。然而当天中午,新郎并未去迎娶新娘,而是通知了他的另一女友,该女友当即打扮后作为“新娘”由新郎迎娶回家。直到当天下午,新娘车某及其家人、亲友才得知这一变故,女方喜筵不欢而散。 此事的发生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车某将何某告到呈贡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 呈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车某的人格尊严,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何某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据此,判决男方赔偿女方财产损失10775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何某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昆明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